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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49  发票缴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14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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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需缴销的发票

 

 无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各地办税服务厅,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缴销】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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