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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48  发票验(交)旧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14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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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查验后退回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3.福建税务APP办理。

4.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4.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2.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3.福建税务APP办理。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1.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福建税务APP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福建税务APP,按照【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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