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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09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16时2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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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渠道】 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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