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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211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16时3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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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办理委托代征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对于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分户电子明细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采集,对于代征税款未汇总缴库的,系统应提供自动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生成《税收电子缴款书》的功能。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委托代征汇总申报】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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