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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105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7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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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

 无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

无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

无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份

 
【办理渠道】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8.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办理地点】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按照【代扣代缴】-【分类所得申报】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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