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3.21.7—109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7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字体:   

点击量:{{pvCount}}次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

无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附件下载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