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无法进行退税受理。对于同一税种同一预算科目同一预算级次的,可以进行抵税申请;对于不同税种或者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同一税种但是欠税中含滞纳金的,不能进行抵税操作,只能先补缴欠税,再进行退税申请。
8.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9.纳税人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车船税退抵税”、“车辆购置税退税”7类退(抵)税办理业务事项时,同一资料“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实现调阅复用,无需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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