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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10  建筑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6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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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3.《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3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份

查验后退回

2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查验后退回

3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查验后退回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
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6.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7.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8.省内建筑企业(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项目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地区涉税事项。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9.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
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套餐业务跨】-【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通用预缴交款】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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