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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08   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6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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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针对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且按照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因缩短居住天数无法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并申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

1份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申报明细数据的最大税款所属期止与最小税款所属期起的差值不可大于183 天。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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