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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8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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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容缺报送

留存备查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3

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

 

4

“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

 

5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者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

 
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报送条件为自然人。

3.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报送条件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情况。

4.“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5.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者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的报送的条件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被扣缴义务人需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省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纸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同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11.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12.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当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目前车船税完税证明暂无法在电子税务局等网络平台中实现开具。
1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完成税款缴纳后,申请换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汇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允许换开的次数,按现行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税收完税证明用于环境保护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对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同一税款所属期、同一入(退)库时间的税款,进行汇总合计开具。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14.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需开具文书式证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自助办税终端自行开具,办税服务厅窗口不再受理开具。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3.各地办税服务厅,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1.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 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自助办税终端:按照【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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