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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35  无欠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23时2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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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

副本

1

查验后退回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关于“不存在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无欠税证明】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无欠税证明】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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