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单位缴费人应当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7.单位申报方式分为两步:
一是用人单位进行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及生效时间申报;
二是用人单位按月对税务系统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控制后得到的应缴费信息进行确认申报。其中,单位部分应缴费额为个人明细申报应缴费额的合计数。
8.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控制: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文件分险种进行系统维护。职工个人申报其月缴费工资总额后,系统根据各险种当期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自行判断,如在缴费基数上限之上则以上限金额为缴费基数,如在缴费基数下限之下则以下限金额为缴费基数,如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则以实际申报的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申报机关养老时必须同时申报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等于机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职业年金费款金额,按人员是否财政全额拨款分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单位部分实缴费款为零,个人费款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非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单位费款等于单位缴费基数乘以单位费率,个人费款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乘以个人费率。
(3)在确认申报环节要求全员按月申报。默认已参保的所有险种同步申报;也可通过选择费款所属期、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项目等条件进行分险种、分属期申报。
(4)申报数据来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系统提供手工导入、录入、网上申报、外部交换平台交换接入等多种方式,支持缴费单位职工明细申报清单的下载和上传。
(5)有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险种申报缴费工资;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同一职工同一属期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应当一致。
9.单位确认申报系统提供免填单功能,即在确认申报时,根据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自动生成预处理待申报数据,缴费人直接确认即可。系统根据经办机构传送的“停止缴费年月”同步更新未确认申报的预处理信息;对已完成增员的,在缴费工资日常申报中新增一条增员职工空白待申报行。
10.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补缴2019年5月1日以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原费率1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总费率至1%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4年底(目前我省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条件,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
11.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仅体现费款征缴入库情况,不体现社保、医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12.补缴2008年以前以及2008年以后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7年以前以及2017年以后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失业保险费,2019年以前以及2019年以后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工伤保险费补缴均按人社部门核定应征补缴数据,并通过特殊缴费渠道传送的方式征收。
13.补缴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以前属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参保登记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办理退休待遇前医保部门要求缴费人补足最低应缴年限费款以及其他应当由医保部门核定缴费标准和征缴期限的情形,上述情形的缴费业务由医保部门核定缴费标准和征缴期限,并生成特殊缴费数据传送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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