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代办人员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7.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地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当年待批扣费款清册生成后,缴费人申请当年缴费档次变更的,不会覆盖已生成的待批扣清册。需要按变更后的档次申报缴费的,应先作废已生成的待批扣清册后重新申报,变更后的档次方可当年生效。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申报只能缴纳当前年度费款。当年度内仅允许一次二次缴费(提档补差);二次缴费申报时,必须在完成上一次申报缴费的基础上办理。
9.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度正常缴费后跨统筹区转移的,不能在转入地办理二次缴费;参保人员完成首次正常缴费后,若当年度身份变更则不允许二次缴费申报。
10.60周岁(不含)以上人员不能通过该模块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延平区、松溪县、建阳区、建瓯市、安溪县、德化县目前执行60周岁当年不缴费政策,不缴费人员无法申报缴费。
1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人申请中断补缴和一次性补缴的,系统调取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审核,结合特殊身份认定,确认允许补缴年份,按补缴行为发生时选择的缴费档次进行一次性补缴或中断补缴,其中一次性补缴必须一次性办理。
(1)中断补缴:
①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缴费人,累计缴费(含正常缴费和中断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②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且自参保登记当年起至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的缴费人,累计缴费(含正常缴费和中断补缴)年限不少于15年。
③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且自参保登记当年至年满60周岁当年不足15年的缴费人,需先缴满参保登记当年至年满60周岁当年期间年份,再自参保登记当年(不含)向前作中断补缴至15年。
④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参保登记时已满60周岁的缴费人,应按以上规定进行中断补缴。
⑤中断补缴可在补缴行为发生当年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缴费档次标准范围内,按所需补缴的年份分别选择中断补缴档次金额,且允许在不超过总缴费年限条件下分次进行补缴。
⑥中断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代缴及缴费补贴。
(2)一次性补缴
①申请一次性补缴的缴费人,总缴费年限不可超过15年(含正常缴费、中断补缴和一次性补缴)。即一次性补缴对应的缴费年限应为制度实施当年(不含)向前计算至满15年。
②一次性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标准按照一次性补缴行为发生时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缴费档次标准范围内进行统一选择。
③一次性补缴应在待遇领取前,且已完成制度实施当年(含)至60周岁当年期间各年度费款缴纳后办理。
④一次性补缴在满足总年限条件范围内只可申请一次,已完成一次性补缴缴费的不可再次申报。
⑤参保登记时已年满60周岁(不含当月)的,不允许申请一次性补缴。
⑥缴费人申请一次性补缴时,按一次性补缴行为发生时的特殊身份,享受对应的政府代缴政策。
(3)对于存在中断补缴并且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的,应先补满中断缴费年度后再进行一次性补缴。
(4)中断补缴和一次性补缴申报数据均申报当年有效,申报后未缴的数据系统跨年自动作废。
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缴费人须完成当年度正常缴费后才可申请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申报。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只办理当前年度内的申报,允许分次缴费。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缴费人的所有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申报行为发生时参保关系所在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13.税务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所传送的参保人员历史缴费数据、税务部门缴费数据及当前身份信息,判定应补缴类型及补缴年份,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14.每年集中批扣期(6月1日-11月30日)内,税务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身份认定信息生成批扣清册,由于特殊身份认定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当年应缴费款改变,未产生批扣清册的,按照新的应缴金额生成新批扣数据。已产生批扣清册但未交缴款,作废原待批扣数据后,可按照新的应缴金额生成新批扣数据;已扣款的,不再退费。
15.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年缴纳一次。
16. 特定人群(含新生儿、政策性补助对象、其他特殊身份或具有特殊缴费政策的群体)应缴费额及征缴期限的核定,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并将数据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相关信息,组织费款申报和征收工作。
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各统筹区政策为准),主要通过集中代收或个人直接缴费的模式征收。
18.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税银两两协议,实现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手动申报。
19.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仅体现费款征缴入库情况,不体现社保、医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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