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5.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传送的参保登记信息中的“开始缴费年月”和“停止缴费年月”征收社保费,“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不再缴费。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核销“开始缴费年月”至“停止缴费年月”之间的应申报数据。
7.可核销的情形:
(1)对于破产的欠费企业,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即单位缴费部分),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2)对人社、医保部门传送“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的属期已确认申报的,作废申报数据后,可申请核销“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属期的预处理数据。
(3)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或凭法律文书,人社、医保部门相关文书(材料)核销的情形。
8.本着一同申报一同核销的原则,捆绑申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不得单独核销其中一个险种;捆绑申报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得单独核销其中一个险种。
9.对于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同一职工同一属期各险种缴费工资必须一致, 不允许通过预处理核销实现分险种区分不同缴费工资。
10.对于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政策,同一缴费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低于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标准时,允许核销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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