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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218  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核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10时0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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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当系统已生成预处理数据,但缴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预处理数据不适用征收时,可未确认申报的预处理数据进行核销操作。对于已申报但未入库的预处理信息,缴费人如需核销,需要先作废申报后再进行核销操作。支持用人单位缴费人或灵活就业人员核销税务自主生成且未申报的预处理数据。

【设定依据】

 【办理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预处理核销申请单

2

 

2

政府、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认定的文书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该事项为即办事项。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5.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传送的参保登记信息中的“开始缴费年月”和“停止缴费年月”征收社保费,“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不再缴费。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核销“开始缴费年月”至“停止缴费年月”之间的应申报数据。

7.可核销的情形: 
(1)对于破产的欠费企业,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即单位缴费部分),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2)对人社、医保部门传送“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的属期已确认申报的,作废申报数据后,可申请核销“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属期的预处理数据。 
(3)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或凭法律文书,人社、医保部门相关文书(材料)核销的情形。

8.本着一同申报一同核销的原则,捆绑申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不得单独核销其中一个险种;捆绑申报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得单独核销其中一个险种。

9.对于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同一职工同一属期各险种缴费工资必须一致, 不允许通过预处理核销实现分险种区分不同缴费工资。   

10.对于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政策,同一缴费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低于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标准时,允许核销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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