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6.1.11—20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数据修改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10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字体:   

点击量:{{pvCount}}次

【申请条件】

缴费人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申请对单位或人在2008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数据进行修改,包括费款属期、缴费月数、费款属性的修改。支持整个缴费单位某一费款属期统一修改和部分个人某一费款属期的修改。

依据缴费人填写的缴费数据修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及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发起本业务流程。

【设定依据】
 【办理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数据修改申请

2

 

2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数据修改明细表》

2

 

  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须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该事项为即办事项。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仅支持缴费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缴费月数、费款属期和费款属性进行修改; 其中,缴费类型为“一次性补缴”以及数据来源为“特殊缴费”的缴费记录,不允许进行数据修改。

2.费款属期往前修改的,修改后属期不得早于参保职工的“首次参保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修改后属期不得早于原申报行为发生的上一年度;企业原申报行为发生时间为2019年以后的,对缴费月数不为零的费款跨年修改属期的,修改后的属期不得早于原申报行为发生前三个月);费款属期往后修改的,费款终止日期不得晚于2021年12月。

3.对有缴费月数的数据,若同一费款属期内存在查补基数记录,不允许修改该有缴费月数的记录;若同一费款属期内不存在查补基数记录的,允许修改至其他符合条件的未缴费月份。修改后,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原申报发生时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同时不得低于修改后属期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

4.对缴费月数为零的数据,只能修改至已存在有缴费月数记录的属期。

5.数据修改不得跨政策执行期。

6.原费款属性为“正常申报”的,费款属期往前跨年修改的,费款属性应同时修改为“稽核补缴”。

7. 修改数据项为“费款属性”时,从“稽核补缴”修改为“正常申报”的,修改后费款属期必须与原申报时间在同一年度,且缴费月数不为零。

8.修改后的同一单笔费款属期不得跨年,包括涉及修改部分申报明细的单笔费款属期也不得跨年。

9.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申请后,在满足上述业务规则的前提下予以修改,并传送人社部门;最终是否修改成功,以人社部门反馈的结果为准。

10.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并缴费的数据需要人社部门删除历史数据后通过运维修改。

1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附件下载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