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时,仍允许和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参保登记作关联。
5.一个税务登记主体可以关联多个不同险种或同一险种的多个单位编号。
6.城乡居民虚拟户关联分为虚拟户关联和集体补助户关联,虚拟户关联可以用作汇总申报,关联时需要自编单位编号,单位编号统一设置“识别号+01”为城乡养老单位编号;“识别号+02”为城乡医保单位编号,虚拟户关联时需要选择社区村组或学校作为范围。集体补助户关联需要选择经办机构作为补助范围。
7.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变更不涉及职工个人信息的变更。
8.对于职工个人和自然人基础信息的变更,如三要素(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在人社部门、医保部门进行变更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传送给税务部门实现线上自动变更。三要素未自动变更的,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手动变更。
9.缴费人参保缴费关联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变更信息或缴费人提供的有效变更材料,办理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变更,变更后需更新对应数据项。
10.对于人员编号等参保主体要素的变更,需要先终止原编号关联信息,再传入新编号信息,避免变更时无法关联缴费人参保信息。
11.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12.解除关联后,对应的未申报预处理信息都会随之作废。故对于存在欠费的缴费单位,即:已申报未缴款、正在申报、申报锁定以及批扣锁定等的业务数据,不允许解除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