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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220  社会保险费退费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10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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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缴费人在完成社会保险费入库后,发现因系统、操作、政策调整等原因,需退还已缴费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办理企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各险种退费范围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类型分为正常退费、特殊政策退费、其他经审核认定应予以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业务执行。

(一)正常退费

1.因开票出错多收等操作失误或征缴信息系统故障等技术性差错造成误征、多收;

2.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多缴费款;

3.缴费人(含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下同)申报错误导致的多缴费款;

4.预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员在预缴期限前死亡或退休、服刑等不应缴费的情形;其中,原缴费主体已经灭失,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退还养老保险费的,原则上,仅退还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费款。

(二)特殊政策退费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未及时办理减员又进行缴费申报的;

2.因出生年月认定等原因造成超龄期间多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其他经审核认定应予以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由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进一步确认。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分为四种类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了有关费款,但在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开始前即发生移民国外、服刑、死亡等情况,无法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了有关费款,在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开始前即已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 

3.因政策调整、参保人身份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多缴费款; 

4.因税务机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操作失误或征缴信息系统故障等技术性差错造成误征、多收;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退费诉求原则上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级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至省级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商议确认。

三、税务机关受理2019年以后所征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申请,人社部门受理2018年(含)之前所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费业务。

四、工伤团体险如果工程取消,已缴费款允许退还。

五、2023年12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退费类型可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业务执行。 
六、“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退费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采取税务机关受理,医保部门核验退还的方式进行。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9〕158号)

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发〔2019〕96号)

 【办理材料】

单位缴费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2

 

2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明细表》

2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

相关多征、误征证明;护照签证、相关法律文书、死亡证明等书面复印材料

1

 

5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

 

6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与应退费款内容相关的资料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该事项为即办事项。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到办税服务厅或社保经办机构办事窗口领取。

3.对于在税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

4.缴费人申请退费时,涉及异地(同一地市不同县区)缴费的还需提供异地完费凭证(缴费凭证),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多缴社保费证明资料。(跨地市缴费的退费暂无法支持)

5.收到缴费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审核缴费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的,需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6.自主申报、人社部门传递数据的特殊缴费产生的入库费款均可办理退费。

7.多收误收、结算多缴的社保费,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因开票出错等操作失误多收、征缴信息系统故障等技术性差错造成多收以及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多缴费款,税务机关也可主动发起批量退费申请,提交人社(医保)部门核对退费数据后办理。

8.除政策调整因素外的日常退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对应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同时退费。部分退费的,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剩余的缴费基数必须一致,且必须符合原申报行为发生时,对应执行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单险种全额退费时,不受上下限区间限制。

9.经办机构传递特殊缴费数据征收模式下,如果缴费数据有单位职工明细的,可选择部分人员进行退费。没有单位职工明细的,可以申请整笔退还,申请部分退费时,应到人社、医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开具退费核定单,税务部门录入退费核定单信息进行退费。

10.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只能单笔全额退费。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与职业年金必须同时退费。

12.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同属期有多次申报缴费的,按照累计缴费金额一次性全额退费。

13.退还费款本金时,缴费人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和利息应同时退还。

14.除自然人外的退费,由缴费单位发起,职工个人不允许自行发起退费,原则上退费款项只能退至单位原缴款账号。

15.城乡居民自主申报方式缴费的,由城乡居民本人提交退费申请;以虚拟户、整村代缴以及集体补助方式缴费的,原缴费人和城乡居民本人都可以提交退费申请,但退费账户原则上为原缴款人(虚拟户、整村代缴以及集体补助单位)对公账户,需退至个人账户的,需经原缴款人同意。退费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缴费或集体补助费款,相应的财政补贴和政府代缴不能申请退费。

16.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制度重复缴费的,需由人社部门综合缴费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允许办理退费。

17.对于经办机构完成核验后,因退费账户错误、退费账户冻结等原因导致人社、医保部门给缴费人退付失败时,需要缴费人重新确认退费账户,税务机关将更正后的退费信息重新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

18.退费完成后,缴费人可以进行重新申报。(线下模式退费时,需申请还原为未申报状态,方能再次申报缴费)。

1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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