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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3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15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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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

 无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9.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10.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写】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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