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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6.8.1—011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10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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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环境保护税核定申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应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通知),注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种类、数量、应纳税额、税款缴纳期限及申报缴税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1份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核定管理】-【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依申请】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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