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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6.5.1—006  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09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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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涉及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办理材料】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做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即时办结。  

其他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本事项涉及到的税种不包含社保费;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情形;

4.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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