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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6.7.1—010 取消非正常户认定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0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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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办理材料】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3.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4.办税服务厅仅受理非正户补充申报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以及简易程序处罚,涉及一般程序处罚的需要联系税源管理分局处理。

5.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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