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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6.4.1—005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09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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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定额是指纳税人提出定额核定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影响纳税人经营的一些经营指标,如经营面积、年房屋租金、从业人数、月用电量(度)、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等,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纳税人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依据典型调查确定的每一行业所得率(不同于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毛利率)标准,确定其定额。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 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 号)第六条第三款也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1

窗口打印签字确认

2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

 

3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本税务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定期定额核定,核定之后实行三方协议划缴方式的,可实行以缴代报,无需纳税人自行申报,(部分特殊行业不能申请)。

6.对已按规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户,建议纳税人健全账目,改为自行申报,按实征收。

7.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季度开票金额超出定额上限时,当季需进行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8.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如核定之后有应纳税费金额的,应及时按规定缴纳税款,逾期缴纳将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税务处罚。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进行定期定额户核定;

如纳税人申请需要调整定额,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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