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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15时0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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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群体创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另根据《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2.重点群体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另根据《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3.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期是否有延长?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因此,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的执行时间为202031日至20201231日。

4.批发、零售字画是否属于财税〔201853 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规定:“二、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因此,字画不属于图书、报纸、杂志,批发、零售字画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是否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规定:“自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生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是否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为: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为100%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因此,如果纳税人是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7.污水处理公司之前开具13%税率的加工劳务发票有即征即退字样,现在开具6%税率的技术服务发票没有这个字样。污水处理技术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目录》中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因此,污水处理技术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提供设备寄存和保管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供设备寄存和保管服务,应按照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9.疫情期间纳税人被选为定点隔离酒店,按照防疫要求对公共区域定时消毒,取得政府部门发放的消杀腐蚀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消杀腐蚀赔偿金,与其销售服务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征收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1.一般纳税人收取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因此,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2.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卖方单位/个人’ 栏,填写销售方名称。
  ()‘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填写销售方住址。
  ()‘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销售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地址、电话’栏等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13.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是否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因此,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不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14.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没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对行业有限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12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5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1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因此,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外,其他行业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均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6.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次数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12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规定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12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7.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因此,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8.母婴保健机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母婴保健机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19.零售猫粮和狗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

因此,零售猫粮和狗粮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20.泡制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第四目规定:“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其他酒10%”。

因此,泡制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21.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什么条件的涂料,可以免征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二、……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因此,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2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因此,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

23.个人因棚户区改造取得货币补偿,使用补偿款购买安置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因棚户区改造取得货币补偿,使用补偿款购买安置住房可以免征契税。

24.保障疫情防控行业的纳税人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规定:“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代码为‘12011601’。” 

因此,保障疫情防控行业的纳税人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不需要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25.纳税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保单中注明了由保险公司代缴的车船税,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否包括车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纳税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保单中注明了由保险公司代缴的车船税,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不包括车船税额。

26.签订市场调查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市场调查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7.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因此,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应按照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28.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给企业减免租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规定:“一、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三个月()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0年上半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或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

因此,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9.纳税人享受公共交通运输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规定:“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享受公共交通运输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备案,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是否针对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三、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适用于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31.2020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对缴纳义务人的销售额是否有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自所属期202011日至20201231日均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缴纳义务人的销售额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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