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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10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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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表整合后,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2.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答: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3.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答: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2021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21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4.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答: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5.取得专利证是否需要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六号) 规定:“为方便专利权人和专有权人依法缴纳印花税,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9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2019916日前未缴纳印花税的,可于2019916日后按原缴费渠道办理缴税。”

因此,2019916日后取得专利证的,印花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

6.转让已使用过的游轮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转让已使用过的游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7.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8.企业将房产无偿转移给其分立出来的另一家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因此,企业按规定分立后,将房产无偿转移到分立出来的、投资主体相同的另一家企业,若分立前后的公司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产生面积差的补、退款,是否可以对应退补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产生面积差的补、退款,可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进行更正申报,并对应申请退税或补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时支付给中介公司的拍卖佣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因此,鉴于拍卖佣金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拍卖佣金不可列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但可以列入管理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11.销售花生压榨后产生的渣,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

因此,如果花生压榨后产生的渣为花生粕,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

1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减免,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7号)规定:“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企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选择性参保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

(三)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将以下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2.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因此,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减免,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信息核实后,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13.将伐倒木打枝、剥皮,按一定的规格要求加工后的成材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将伐倒木打枝、剥皮,按一定的规格要求加工后的成材是锯材,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14.利用气囊进行管道封堵,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因此,利用气囊进行管道封堵,应按照专业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15.提供人口普查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提供人口普查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6.提供陪诊服务(只陪病人到医院就诊并代办相关手续,不提供医疗护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提供陪诊服务(只陪病人到医院就诊并代办相关手续,不提供医疗护理),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7.提供水质采样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提供水质采样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8.为自闭症及言语障碍的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2.教育医疗服务。

……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因此,为自闭症及言语障碍的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应按照医疗服务缴纳增值税。

19.DIY工作室提供原材料,并指导客户完成工艺品制作,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

因此,DIY工作室应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20.纳税人销售的房产评估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已按评估价格计征增值税,发票金额应按照评估价格还是实际销售价格开具?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因此,发票金额应当按照实际销售额开具。

21.员工给单位提供工作职责之外的服务取得工资以外的收入,员工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因此,员工给单位提供工作职责之外的服务取得工资以外的收入,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员工可以开具发票。

22.纳税人申领税务Ukey,是否需要支付设备费用及后期的技术服务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因此,纳税人可以免费申领税务Ukey,不需要支付设备费用及后期的技术服务费。

23.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填开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应填写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规定:“第十七条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因此,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填开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应填写总机构的信息。

2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作出口发票和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开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开票人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发票替代出口发票、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作出口发票和收购发票。

25.福建省(不含厦门)纳税人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 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规定:“28.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丢失发票份数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2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含本数)并在3天(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2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含本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00元,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每份10元计算。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2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上(不含本数)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8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的(含本数),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25元,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每份12.5元计算。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8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30元,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每份13元计算。”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纳税人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确认具体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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