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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15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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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