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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15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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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规定,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312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201911日起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规定,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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