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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是否有限制?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4日16时1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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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规定,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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