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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9日09时1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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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规定,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7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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