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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7日11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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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11日至201512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1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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