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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保管发票?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2日15时3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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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规定:“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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