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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09时0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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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本通知自201810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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