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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09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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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

  本通知自201810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7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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