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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09时1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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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第三条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  

  本通知自201810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

  本通知自2019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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