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二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接到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的,应首先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按海关确认意见办理退税: (一)提供的离境退税资料齐全; (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经海关验核签章; (四)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五)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未超过90天; (六)《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