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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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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模块中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采集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项目对应税源标号以及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栏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信息采集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项目对应税源标号以及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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