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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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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33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采集表》,点击应税明细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或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变更”,选择“减免税信息”项,增行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栏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信息采集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项目对应税源标号以及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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