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持续享受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采集表》,点击应税明细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或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变更”,选择“减免税信息”项,增行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栏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采集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项目对应税源标号以及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