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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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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33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相应税种点击“税源采集”,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应税明细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或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变更”,选择“减免税信息”项,增行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房产税税源明细项目对应税源标号以及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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