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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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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享受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相应税种点击“税源采集”,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应税明细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或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变更”,选择“减免税信息”项,增行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表》中房产税税源明细项目对应税源标号以及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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