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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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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享受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相应税种点击“税源采集”,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应税明细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或选择相应税源点击“变更”,选择“减免税信息”项,增行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表》中房产税税源明细项目对应税源标号以及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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