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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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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操作流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不支持,请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税服务厅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额”栏次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其他”栏的减免税事项名称、减免性质代码及具体减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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