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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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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操作流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的“综合所得申报-个人股权激励收入”模块单独填写股权激励收入,可享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的所得项目栏次,选择个税股权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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