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操作流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填报个税时,可填写“本期其他”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并在“附表填写”中完善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
办税服务厅:该事项为扣除性事项,无需填报减免税报表,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