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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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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享受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持续享受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相应税种点击“税源采集”,填报“新增税源”项下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并填报相关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跳转申报,申报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契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栏次和《契税税源采集表》中的免税项目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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