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33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