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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8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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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在预缴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21版)选择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项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

  在年度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相关栏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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