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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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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 

  持续享受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在预缴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21年版)选择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下“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相应栏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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