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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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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在预缴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21版)选择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相关栏次。

  在年度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3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相关栏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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