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在预缴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21年版)》选择《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下“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在年度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相关栏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