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在预缴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21年版)》选择《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下“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在年度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0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相关栏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相关栏次。